青海2025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

2025-11-26

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,经青海省政府同意,青海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,从2025年1月1日起,青海调整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有关待遇。

本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24年12月31日(含)前,按月领取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,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。伤残津贴待遇调整不包括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。

调整项目和标准为: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,每月分别增加253元、242元、228元、220元;五级、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参照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执行。工伤职工生活完全、大部分、部分不能自理的,其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至4322元/月、3457元/月、2593元/月。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已领取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。调整后实际领取额低于1556元的,调整至每人每月1556元。

本次调整加发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,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。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,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;五级、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
据悉,青海在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运行平稳的情况下,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因素,对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。其中,伤残津贴采取定额与适当倾斜原则进行调整,倾斜调整充分考虑了伤残等级、程度等因素。供养亲属抚恤金采取定额调整和托底保障相结合方式调整,设定供养亲属抚恤金下限主要是解决部分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较多,供养亲属抚恤金偏低的问题,积极发挥托底保障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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